|
||||
为加强行业管理,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提高全社会举报客运市场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依法整治“黑出租车”等突出问题百日行动工作方案》(郑政办明电〔2017〕316号)的通知要求和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并公告如下。 一、有奖举报受理范围 郑州市区及郑州机场地区从事营运的出租汽车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营运车辆。 二、有奖举报流程 按照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受理审核——转办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支队——查实处罚——发放奖金的程序组织实施。 1.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受理举报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需提供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及真实的举报内容。 2.受理举报案件立案后,转办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支队查实处理,在查处过程中,举报人需提供举报违法车辆的书面材料、影像等相关证据,并保证有关证据真实有效。 3.查实处罚举报车辆后,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支队(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3号 三楼)领取举报奖励。 三、有奖举报奖金的申领 (一)奖励金额按以下原则实施 1.“套牌”、“空号”以及非客运出租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颜色,安装出租汽车专用标识、设施等假冒客运出租汽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情况,经查实审核后奖励人民币2000元。 2.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电子干扰设备,擅自拆卸调整或故意损坏计价器的情况,经查实审核后奖励人民币1000元。 3.存在绕道、拒载、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的出租车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营运情况,经查实审核后奖励人民币100元。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前往指定部门领取奖金;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实举报车辆违法行为的义务。 2.具有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等行为的举报人,将负相关法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的。 2.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的。 3.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三)举报奖励的原则 1.对同一违法车辆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3.举报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但再次涉嫌违法营运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处理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7年8月8日 |
3上一篇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