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食盐储备指标暂定为8850吨
根据《办法》,政府食盐储备遵循“政府主导、企业承储、政府补贴、费用包干”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建立。市盐业局负责保障全市食盐应急调控工作和储备食盐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确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并负责落实。储备企业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储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直接负责。
《办法》中提到,政府食盐储备规模按不低于全市一个月的食盐消费量,按河南省政府下达的指标暂定为8850吨。食盐批发企业建立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盐价涨20%可调用
关于储备食盐的调用,《办法》明确提出,如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调用储备食盐,全市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食盐价格涨幅超过20%的,市政府确认需要动用市级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况等情况之一,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并报上级盐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调用储备食盐。
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企业应在1个月内补充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盐业局备案;企业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企业经营库存量不低于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