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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节”将至,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就《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众可于11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箱jjfgc212@126.com或寄信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18),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也可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nfzw.gov.cn),点击网站首页右侧“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郑报融媒记者 张竞昳 8种情况下 经营者、行业组织或被约谈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严肃查处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乱收费等扰乱价格秩序和破坏物价稳定的违法行为。8种情况下,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应该履行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1种价格“不允许”行为 最高罚50万元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政府指导价规定幅度内的价格,同时明确,若出现11种价格“不允许”行为将被重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只收费不服务 最高罚300万元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5种价格行为。 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经营者若出现5种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种依法应当提醒告诫的情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时;出现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时;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时;季节性、周期性价格行为发生时;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依法应当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11种价格“不允许”行为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5种不得利用交易优势地位的价格行为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的;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明显质价不符;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对方承担应当由经营者自身承担的费用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 罚款数额较大,经营者可要求听证 经营者若遭遇不公,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违法收费;有权对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要求听证;有权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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