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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1月1日起,我市开始施行《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按照暂行办法,今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和2016年12月31日前郑州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总部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满足符合郑州市产业发展政策;在郑州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郑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郑州市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企业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或奖励后在郑州市的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改变企业在郑州市的纳税义务等基本条件。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等激励政策。其中,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根据其在郑州市实缴注册资本,给予5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落户奖励。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在郑州市无自有办公用房,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新建、新购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同时,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规定的优惠政策。 郑报融媒记者 赵文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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