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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与三重医疗保险衔接 让困难群众看病更方便更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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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多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医疗救助与三重医疗保险衔接 让困难群众看病更方便更快捷

本报讯 今后,我市困难群众看病无论从费用结算还是制度保障,都将更便捷。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推动四项制度有效衔接,方便困难群众看病就医。

郑报融媒记者 李娜

保障对象范围扩大

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剩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经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等人员,其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同时,我市还将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各县(市、区)要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拓展至困境儿童、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所需费用,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市级财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费用

住院的时候先垫付各种费用,出院的时候再各种报销……以往,这种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繁琐且占用资金。今后,困难群众看病,出院的时候或将只需要支付自负的部分。

《通知》要求,我市要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各县(市、区)要综合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自负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等因素,根据分类分段救助模式,建立健全本地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实施救助。积极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原则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均计入救助基数。

值得关注的是,我市将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同步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跨地域看病 “一站式”结算

既要让需要报销、救助的困难群众得到政策红利,又要避免重复报销、超费用报销的情况发生。

《通知》提出,我市要规范医疗费用结算程序。各县(市、区)要按照精准测算、无缝对接的工作原则和“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准确核定结算基数,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避免重复报销、超费用报销等情况。

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结算方式,同时,还要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共享。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积极提升“一站式”信息平台管理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跨地域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提供便利。

医疗救助纳入绩效评价

根据《通知》,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开展情况纳入社会救助绩效评价体系,市级将把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同时,各县(市、区)要以提高制度可及性、精准性以及群众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抓紧制订本地区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确保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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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823 2017-11-21 00:00:00 二 医疗救助与三重医疗保险衔接 让困难群众看病更方便更快捷KeywordPh我市多部门联合印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