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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昨日,记者从河南省地税局获悉,12月1日,我省将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取水行为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新的缴税模式,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郑报融媒记者 赵柳影 通讯员 师建华 杨茜茜 张可 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据悉,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计征,除特种行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外,以现行水资源费负担水平为基础,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基本实现税费平移,不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移的原则,我省确定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每立方米1.5元。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我省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超采区适用税额标准,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倍征收,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其中,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税额的2~3倍确定;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业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农村家庭生活用水等不征收水资源税 此外,我省规定,对于回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水、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地下水等5种情形给予免征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排)用水的等5种情形不征收水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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