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A02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
中国商务部表示强烈不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台办斥别有用心
领导要离任 先过“生态关”
中成药命名新规 源于古代经典名方制剂可不更名
三分之一传染病为病毒性肝炎 11部门联合发布规划全面防治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标题导航 | 郑州日报      
上一期  下一期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两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909141 2017-11-30 00:00:00 四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