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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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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
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部分条款

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7年11月4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两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两部行政法规的3个条款,取消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2项由地方实施的审批项目。

按照“放管服”改革加强后续监管的要求,修改后的法规条款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增加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例如,取消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两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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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422 2017-11-30 00:00:00 四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KeywordPh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部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