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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36种谈判药品 纳入乙类范围 《药品目录》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药品进行了适当调整。我省将心脑血管、肿瘤等患者所需的36种谈判药品新增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该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新农合保留药品继续过渡使用 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药品目录》中提出,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承受能力、临床必须和药物经济学等情况,原则上可在0%~30%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乙类药品首付比例。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另外,按照国家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要求,为保证我省医保用药连续性,实现整合前后政策平稳衔接,对本次评审过程中专家同意保留的我省原新农合药品目录内药品继续过渡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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