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公开宣判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李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嘉利用担任中共梅州市委副书记,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梅州市委书记,中共珠海市委书记,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选址、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侄子李林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8.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