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是将“放管服”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
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四是进一步完善解释和废止程序。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