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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史志办主任 李磊 锥刀之末 【释义】 末:梢,尖端。比喻微小的利益,也比喻极小的事情。 【出处】 出自《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事件】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是《论语·泰伯篇》中的一句话。由于古代汉语没有标点符号,人们根据现代汉语习惯进行断句,产生不同的句式句意和解读。春秋时期,子产为了治理郑国,一改当时法令密而不宣的做法,把刑法条文铭铸于铜鼎之上,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起了轩然大波。面对晋国大夫叔向的劝阻、士文伯的预言及各方非议,子产以治世为本、以实效为要,坚定不移地把改革进行到底,使公布成文法典之风延及诸侯各国。 【成语故事】 为政之初,非议四起 御政之首,鼎新革故。公元前543年冬,郑国平定伯有之乱后,子皮知政,以子产贤,授之以政。子产为政之初,先采取怀柔之策安定公室大族,嘉许提拔忠勇勤廉之士,惩戒骄纵侈奢之辈,然后整治内政,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由于革新之举触及各方利益,老百姓对子产的新政还不了解,一时间非议四起。一年之后,人们编排歌谣传诵:“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过了3年,坊间百姓又传诵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此时,大多数百姓已经了解子产的政策,反倒担心子产死了政策不能延续下去。 再推改革之举,铸刑书于鼎 公元前538年,子产作丘赋,再次引发国人谤议,说:“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面对非议,子产不为所动,以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的勇气和定力把改革推向前进。公元前536年,子产再推改革之举,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此举一出,天下哗然,郑国国内的贵族们惊愕不已,晋国的正卿大夫羊舌肸(xī)也大为吃惊,他修书一封派人送给子产,阐明自己的看法。 羊舌肸,字叔向,历事晋悼公、平公、昭公三世,执掌晋国国政近50年,与郑国子产、齐国晏婴齐名。在给子产的信中,叔向写道:“本来我对您寄予希望,现在看来要完了。以前先王衡量事情轻重而据以断其罪,不制定刑法,是害怕百姓有争夺之心。尽管如此,还是不能防止犯罪,故而以道义来防范,以政令来约束,以礼仪来奉行,以信用来保持,以仁爱来奉养。立官品高下俸禄厚薄之制以勉励顺从教诲者,严厉判刑以威胁放纵者。犹恐怕不能奏效,故而以忠诚来教诲他们,以举善行来奖励他们,以专业知识技艺来教导他们,以和悦之气来使用他们,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来对待他们,以威严之势来监临他们,有违犯者则坚决判刑。还要访求贤能之卿相、明理之官员、忠信之乡长、慈惠之老师,百姓如此才可以使用,而不生祸乱。如果民知有法,就会对上不敬。人人有相争之心,各引刑律以为己证,且侥幸得以成功,那就不能治理了。夏朝有乱政之人,而作禹刑。商朝有乱政之人,而作汤刑。周朝有乱政之人,而作九刑。三种刑律的产生,都处于末世了。如今您为郑国之相,作封洫,为丘赋,定三法,把刑法铸在鼎上,准备用这样的办法安定百姓,不也是很难的吗?《诗》说:‘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言。”又说:‘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此,何必要有法律?民众知道了刑书的依据,将丢弃礼仪而征用刑书。刑书之每字每句,都要争个明白。触犯法律的案件更加繁多,贿赂到处使用。在您在世之时,郑国恐怕要衰败吧!肸听说,‘国将亡,必多制’,恐怕说的就是这个吧!”对于叔向的来信,子产的回复很短:“像您所说的那样,公孙侨我没有才能,不能考虑到子孙。我铸刑书是为了救郑国当下之世。既然不能接受您的命令,又岂敢忘了您的恩惠?”话虽不多,但表明了子产救世的决心、改革的态度。 革新效果良好,各诸侯国效法 耐人寻味的是,对于子产铸刑书一事,孔子本人并没有直接发表评论。时隔23年之后,公元前513年冬(子产已去世9年),晋国的赵鞅、荀寅带兵在汝水岸边筑城,向晋国的百姓征收了480斤铁,用来铸造刑鼎,在鼎上铸着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对此事,孔子发表了看法,说:“晋国恐怕要灭亡了吧!失掉法度了。晋国应当遵守唐叔传下来的法度,作为百姓的准则,卿大夫按照他们的位次来维护它,百姓才能尊敬贵人,贵人因此才能保守家业。贵贱的差别没有错乱,这就是所谓法度。晋文公因此设立执掌官职位次的官员,在被庐制定法律,以作为盟主。现在废弃这个法令,而铸造了刑鼎,百姓都能看到鼎上的条文,还用什么来尊敬贵人?贵人还有什么家业可以保守?贵贱没有次序,还怎么治理国家?而且范宣子的刑书,是在夷地检阅时制定的,是违犯晋国旧礼的乱法,怎么能把它当成法律呢?” 从中可以看出,孔子出于维护现实统治秩序的目的,是赞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统治法则的,因而也是支持和同意叔向对子产铸刑书所表达的意见的。故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句话,孔子的真实意思极有可能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此一说,可供讨论。 对于子产的做法,晋国大夫士文伯预言说:“大火星出现,郑国恐怕会发生大火灾吧!大火星还没有出现,郑国却使用火来铸造刑鼎,刑书将起争端。大火星如果象征这个,不引起火灾还能表示什么?”公元前524年夏,郑国倒真的发生了大火灾,此时距子产铸刑书已经过去了12年。尽管引起了巨大争论,但由于子产的革新之举效果良好,各诸侯国陆续效法郑国颁布了成文法。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律的先河,对后世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同时,“锥刀之末”被人们用来比喻微小的利益、极小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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