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A02版:政事 要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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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区教育局负责人。张某,该区某公办学校后勤主任。马某与张某是亲戚关系。张某因涉嫌贪污贿赂被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开展调查;马某认为自己是领导干部,就试图采取一定的影响和手段阻止监察人员开展对张某案的调查。对马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利用职权、地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监察人员,如利用职权阻止监察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利用职权威胁、引诱他人不配合监察机关工作,等等,这些行为一律禁止。马某身为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扰、影响、阻止监察人员开展对张某案件的调查,应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这里要说明一下,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绝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监察法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记者 董艳竹 管城区纪委 吕艳红 《监察法》链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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