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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荥阳市监委查处一起涉嫌贪污犯罪案件,给予开除政务处分并移送审查起诉。经查,荥阳市某市直单位基层职工王某某伙同社会人员,窃取并变卖某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的石子,所得赃款用于自己挥霍,经荥阳市监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除了开除,政务处分决定还有哪些种类?对王某某给予开除处分的依据是什么? 答:政务处分是伴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而出现的新名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面监察,把一切公权力置于监督之下。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中第(三)项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开除是最严重的政务处分决定;除此之外,政务处分决定还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监察法>学习问答》,在统一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出台以前,对不同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参照现行有关处分规定进行政务处分,如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等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荥阳市监委查处的这起案件,就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的。 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使公职人员所受的政务处分与其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记者 董艳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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