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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现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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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现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如何处置?

问:某区审计局审计人员在对该区某局局长离任审计时,发现了该局其他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对于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如何处理?

答: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因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审判、审查起诉、刑事侦查、治安行政管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为加强协调配合,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所以,对于审计人员发现的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移送到该区监委。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B监委是否可以对行贿人采取留置措施?

问:张某系二七区某私营企业负责人,既非共产党员又非国家工作人员。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该区某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王某送去现金等财物,涉嫌犯罪。目前,该区监委已依法对王某采取留置措施。那么,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区监委是否可以对行贿人张某采取留置措施?

答:该区监委可以依法对行贿人张某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被调查人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按照监察法规定,留置的一般对象是符合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留置要件的被调查人。而在实践中,对于有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述法定情形且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如果不将其留置,将严重影响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调查,有可能造成事实调查不清、证据收集不足,使腐败分子逃脱法律的惩治,影响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给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造成损害。因此,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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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981 2018-05-10 00:00:00 四 A发现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如何处置?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