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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公开透明打造“阳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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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公开透明打造“阳光政府”
·系列报道之一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该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持续稳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基础上,加大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深度,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服务、以公开促监督、以公开促效能,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更好满足群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今日起,本报将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十周年栏目,致力于帮助广大群众更加深入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正确运用信息公开,高效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

推行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今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十周年,通过不断探索和明确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开始驶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法治政府必然是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十年来,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市民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日益了解,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为广大群众认可的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阳光政府”的应有之举。

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有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普通市民而言,为了减少“沉没成本”,首先是要确定向哪个部门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提醒的是,在选定信息公开的主体时,会有很多的误区要尽量避免。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那么,申请人究竟如何明确向哪些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呢?

一是看信息是由谁发布的。你可能在网上或媒体上看到一些信息,想深入了解其具体文件,那就看在媒体上是哪个部门发布的,一般来说,谁制作的信息谁才发布,几乎没有单位会发布其他单位制作的信息。

二是涉及指挥部的信息。有很多信息都是以××工作指挥部的名义发布的,指挥部是临时机构,有时候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到底向哪个部门申请呢?事实上,不管指挥部由多少个部门构成,但是其办公室只有一个,往往设置在指挥部工作的牵头单位。如果申请指挥部方面的信息,向其办公室所在的局委申请肯定没错。

三是如果没有申请信息的线索,不知道向谁申请,怎么办?现在的便民服务很全面,可以充分利用一下。每个城市都设有市长电话,或者是市民服务电话,你只要打个电话问一下所需信息涉及的事务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的,一般来说谁负责该项事务那就是谁来发布相关信息。

相信随着快节奏的社会发展,政府部门实行信息公开,将会更加方便人们办事的效率,办事过程也将会变得越来越简单、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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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077 2018-05-14 00:00:00 一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公开透明打造“阳光政府”KeywordPh·系列报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