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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9时,“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于当天17时20分结束。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本案将另定日期宣判。 在17日下午的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莫焕晶及其辩护律师、检察机关人员进行了两轮辩论。 检辩双方就莫焕晶的放火罪是否成立自首、物业消防问题是否系本案严重后果的介入因素、是否足以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对莫焕晶适用死刑是否适当等焦点展开辩论。 辩护人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不持异议,主要围绕放火罪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 被告主动供述放火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1.莫焕晶在主观上不追求,甚至反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莫焕晶平时与雇主关系甚好;盗窃行为此前未被雇主发现,点火目的不是为了销毁盗窃证据;选择凌晨5点钟点火,是因为女主人在该时间起床。 2.莫焕晶在客观上实施了救火行为。 在现场发现两个水桶,与莫焕晶供述救火内容一致;莫焕晶供述救火时摔倒撞头,与其入所体检情况吻合;莫焕晶供称曾试图持榔头敲开玻璃,虽未找到相关痕迹,但案发后莫焕晶在走廊等处手持榔头并事后将榔头交给被害人亲属,可印证其供述;莫焕晶下楼后告知在场的物业人员、邻居等房内有人,并曾打电话报警和按报警装置,要求和消防人员一起上楼并想把门卡交给消防人员。 3.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例,放火罪主观故意的判断要结合点火是否故意、对起火后果的态度。 莫焕晶有点火故意,但对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持反对态度,事后救援行为影响量刑。 4.本案也必须客观考虑物业消防设施缺陷的因素,消防水枪压力不足延误灭火时间,扩大了火灾后果。 5.莫焕晶作案后留在小区现场,并主动供述了放火事实,依法构成自首等情节。 检察员 犯罪动机卑劣、后果严重,应维持原判 1.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2.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预谋放火、放火动机、放火时间、放火手段、放火点,放火后未及时提醒被害人、未报警、未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以及造成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莫焕晶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3.上诉人提出量刑畸重,请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和本案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莫焕晶不顾被害人及高层住宅内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试图以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用于赌博,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莫焕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莫焕晶的坦白情节与犯罪情节相比,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4.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莫焕晶在警察查看其手机前没有承认过放火。警察在莫焕晶手机上发现大量和放火犯罪相关的内容,故认为其有放火嫌疑,且莫焕晶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因而不能认定自首。综上,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庭审现场,莫焕晶表示认罪、悔罪,并称不求受害者家人原谅,但恳请接受她的道歉。她再次强调本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非其所愿,如果可以重来绝对不会做这个事情。“如果维持原判,我将全身器官捐赠给有需要的人。可能这会让家里的老人更加伤心,但最后我只能对爸妈说一句,女儿不孝。” 据澎湃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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