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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5月28日,在中牟县人民政府召开的第18次政府常务会上,中牟县政府领导班子就国土局提交的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同意印发《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这是中牟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一个新的里程碑。 中牟时报 李淑娟 通讯员 康玉霞 寻根觅源找重心,查摆问题找根源 自2016年8月中牟县实行不动产登记以来,就不断有群众持房改前房管部门发放的盖有“有限产权”字样的房屋产权证书申请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经调查,这类房权证书是中牟县开展房改前由房管部门发放的,大部分都是2000年以前单位集资建房,又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参加中牟县2003至2004年的房改换证,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能对产权不清晰的房屋进行登记。 为帮助解决申请登记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难题,中牟县国土局与房管部门沟通,希望他们继续开展房改,厘清该类房屋的权属。房管部门解释说房改是阶段性工作,已于2004年底结束。 为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国土局抽调精干力量,对房改前房管部门发放的此类证书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分布范围,弄清存量。经查阅中牟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中牟县于2003至2004年实施了住房制度改革,要求从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分三批对104家单位的公房、集资房进行房改。 工作组摸清情况后,认真研究不动产登记政策,积极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寻找解决办法。国土部门在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后,积极征求规划、住建、财政、税务、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吸纳修改后又进行第二轮意见的征求,直到相关部门均表示无异议后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征得同意后,作为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上的一个议题提交会议进行了研究并顺利通过。 细化权责出意见 勇于担当促和谐 对单位集资建房,房管部门发放的盖有“有限产权”证书的情况分成两类分别制定了解决办法。房屋建设投资确系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由个人与集资建房单位协商,单位投入建设资金按个人集资建房面积分摊,单位投入的建房费用由个人予以补交后,集资建房单位出具集资建房证明,证明申请人已经全部交纳了所申请登记房屋的建设费用,不存在争议,加盖原单位公章,不动产登记中心凭此证明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虽为单位集资建房,但房屋建设费用已由个人全部承担的。由集资建房单位出具集资建房证明,证明申请人已经全部交纳了所申请登记房屋的建设费用,不存在争议,加盖原单位公章,不动产登记中心凭此证明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集资房屋属于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交的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公开媒体和不动产所在地同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经过努力协调,最终促使了该意见的出台,使解决“有限产权”房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有了依据,历史遗留问题找到了解决途径,群众的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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