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22日下午,中牟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林业园林局、县森林公安局等对涉案土地拆除、恢复原状现场进行联合监督,查看涉案土地拆除、恢复原状的情况,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
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中牟县广惠街刘申庄村南林地内修建仓库,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06.1亩,致使林地遭到破坏。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7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朱某依法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中牟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排除妨碍,并按照《林地恢复方案》恢复原状;被告人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评估费1.56万元。活动现场,朱某指着一片废墟对记者说道,拆除正在进行中,一定会在判决时间内完成。
环资庭庭长陈丽娟表示:“如果6个月期限已到,当事人还未恢复林地,中牟法院将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朱某进行制裁。”中牟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成为绿水青山屏障的作用,联合县检察院、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等部门,积极推进林地恢复,为中牟都市型田园新城建设保驾护航。
中牟时报 刘客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