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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已颁布实施3个多月了,中牟县纪委监委通过多种途径宣传《监察法》,积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不久前,在一次宣传活动中,市民小张很疑惑:《监察法》监督的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普通公民为什么也要学习《监察法》? 答:《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毋庸置疑,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均在监察对象之列,理应带头学习、贯彻、执行《监察法》。 但《监察法》与普通公民的生活同样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例如,公民有作为证人接受监察机关询问的义务,有配合监察机关接受搜查的义务。还有,当一名普通公民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时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这也就意味着,每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可能成为监察法的适用对象。因此,普通公民也要学好《监察法》、遵守《监察法》,而且公民通过学法可以更好地用法,可以更好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规范他们正确行使手中权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发展。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B 被调查人逃匿 其违法所得如何处理 某区监委在调查一起涉嫌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那么监委对该案件以及被调查人违法所得如何处理?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如果腐败分子逃匿或者死亡,不没收其违法所得,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获得感,也会严重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因此,监察法条文中专门规定监察机关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程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但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失职渎职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二是被调查人必须是逃匿且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被调查人死亡的。这里所说的“逃匿”是指被调查人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隐匿或躲藏的。“通缉”是指监察机关通令缉拿应当留置而在逃的被调查人归案的一种调查措施。 三是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对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继续调查的批准权限,在省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作出的结论,应当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规定,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记者 董艳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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