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提请审议 本报讯(记者 张竞昳)无论新建居民住宅区还是已建成居民住宅区,都要提供一定面积的养老服务设施;不赡养老人、干涉老人婚姻自由等或将纳入个人信用档案……昨日,《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审议修改稿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街道办事处建立 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 为辖区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提供服务和帮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负起责任。 审议修改稿增加相关条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老年人调查统计、档案记录和服务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 每个县(市、区)至少建一所养老机构 “医养结合”将医疗服务技术和养老保障模式有机结合,是养老模式的新突破,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审议修改稿中增加了有关医养结合这一条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新旧小区都要按标准建养老服务设施 尽管之前《条例(草案)》中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标准,同时也没有规定已建成居民住宅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问题,建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审议修改稿对该规定进行细化: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另外增加规定:“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不赡养老人或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上述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将处罚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被处罚人的个人信用档案。 审定修改稿中还新增一条: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