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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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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
透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新华社电 日前,司法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实施条例相比,草案作出较大调整。

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为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了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用地优惠、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等政策,并允许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的金融产品。

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

修订草案(送审稿)完善了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在招生自主权方面,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在用人自主权方面,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和程序,自主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收费自主权方面,修订草案(送审稿)删除收费审批的规定,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举办者同时举办多所民办学校等集团化办学的现象,修订草案(送审稿)进一步规范集团化办学的举办资格、教学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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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878 2018-08-16 00:00:00 四 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KeywordPh透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