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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处置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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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巩义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接到一起举报该市某市直单位领导涉嫌贪污受贿的问题线索。在对问题线索的处置过程中,举报人王某每隔两三天都会到巩义市纪委监委询问工作进展,并希望能够尽快处理,工作人员每次都按照规定对他进行了耐心疏导、解释。那么,对于接到的群众举报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处置的呢?

答:《监察法》对于监察机关如何处置反映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首先,承办部门在收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应当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在对被反映公职人员个人情况和问题线索所涉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实事求是的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根据反映问题的实际情况,处置方式主要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暂存待查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予以了结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

监察机关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承办部门会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定期进行自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汇总、核对、检查、抽查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并向本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各部门还会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所以,纪检监察机关会严格按照规定,对王某所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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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如何认定

被调查人自动投案?

李某,高新区某供电所抄表收费员,两年期间截留用户电费共计19万余元。日前,因群众反映供电局电费收缴管理混乱,有可能存在贪占截留电费的行为,区监委在供电局做了一场法制讲座。讲座后,李某因担心自己截留电费的事被举报,选择自首。对于李某的行为,监察机关是否可以认定李某自动投案?

答:《监察法》中关于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作了衔接。目的是鼓励被调查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将功折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同时,也为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

“自动投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收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投案。但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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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067 2018-08-16 00:00:00 四 AKeywordPh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处置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