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一宝马司机持刀追砍自行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一人死亡。此事也引发关于电动自行车车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法律讨论,有律师表示,自行车车主面临生命危险,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也有律师称,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 因行车问题引发追砍致死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刘某某从黑色轿车内下来走向自行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随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刀,持刀挥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后被对方夺刀追砍倒地,并最终死亡。 检察院:罪名尚未确定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傍晚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29日下午,记者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通报仅为初期案情通报,后续检方以何罪名起诉于某某要视具体案情而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关于网传刘某某曾多次因刑事犯罪入狱一事,检察院正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核实,但目前还不方便透露具体情况。 死者曾多次入狱 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网上一张刘海龙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被热传,证书显示“弘扬社会公德,伸张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 8月29日,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事故中死亡的刘某某正是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的刘海龙。 “3月的表彰肯定是根据当时申报材料,符合见义勇为条件才颁布的,是实事求是的。”该工作人员透露,已有公安局其他工作人员前来了解情况,进行核查。 据记者获悉,死者刘某某,今年36岁,是甘肃人。此前,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他至少5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记者了解到,伤人者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法律焦点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自行车车主开始捡刀反击直至宝马车主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宝马车主持刀行凶,自行车车主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有争议的是,宝马车主倒地后白衣人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查当时所处环境及自行车车主此时的主观意图。 自行车车主被连续刀砍,宝马车主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自行车车主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宝马车主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黑衣人,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宝马车司机已经跑走时,自行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宝马车司机用刀砍电动车骑车人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骑车人在砍宝马司机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宝马车司机丧失了抵抗力? 本案可以参考于欢案件,但是本案中的凶器系被害人自己拿出,并且有伤害骑车人的意图。所以,应该要比于欢案判得更轻。看法院最终能否适用缓刑。 南都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