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华社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李闯等12人污染环境案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公开宣判。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20万元不等;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法院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17年1月,被告人董梅生和被告人李闯先后注册成立无处置固体废物资质的环保服务公司。后李闯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等方式,谎称有合法处置资质的企业为最终接收处置单位,与苏州市、嘉兴市相关企业洽谈承接工业污泥处置业务。但李闯实际并未将工业污泥处置到合同约定的企业,而是通过层层转包的方式,与其他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工业污泥的跨省非法转移和处置。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