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人社部近日公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在社保领域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上了“黑名单”的机构或人员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等方面被予以限制。 “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办法》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相关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等。 六类列入社保“黑名单”行为 ■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北京晚报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