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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红)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全省调整2018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增发待遇12月底前发放到位。 通知要求,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本次工伤待遇调整覆盖本省行政区域内201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待遇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伤残一级 205元 伤残二级 195元 伤残三级 185元 伤残四级 175元 伤残五级 165元 伤残六级 155元 省人社厅明确规定,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18年度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 按照计划,全省2018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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