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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上午,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对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分别被宣告无罪。 采3株蕙兰,获刑3年,罚金3000元 2016年4月22日,秦运换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1丛3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运换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10月27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运换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秦运换的表现,法院遂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秦运换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此前,另3名原审被告人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申诉再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后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4人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经再审查明,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卢氏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4起案件,并作出无罪判决。 卢氏县人民法院表示,该案再审宣判后,法院会安排人员第一时间向各原审被告人退还已经缴纳的罚金。另外关于国家赔偿问题,卢氏县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处理。对其他因采伐蕙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卢氏县人民法院将尽快启动再审程序,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据新华社 蕙兰 蕙兰又称虎头兰、蝉兰、夏兰,为兰科兰属多年生常绿草本植物。其品种众多,花瓣大,色彩艳丽且花色多,有红、黄、绿、白、粉、紫和各种过渡色及复合色,花茎直立而坚挺,花期较长,可盆栽或供作鲜切花,深受消费者喜爱,已成为世界上栽培最广泛的兰花之一。蕙兰常作盆景观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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