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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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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J区成立L村改造项目指挥部,L村监委会委员、第一村民组组长甲某(中共党员)负责联系该村一组拆迁补偿工作,村民代表乙某(中共党员)等12人协助其开展工作。经查,2013年至2014年期间,乙某及其他5名村民代表分别伙同甲某采取虚报申报表方式,共虚报733棵树,套取补偿款127780元。经甲某和村民代表签字确认后,款项分别发放给乙某及这5名村民,其中乙某本人套取52800元、其余5人共套取74980元。

无独有偶,S区某村党总支书记王某,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工作中,在村民李某等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违规为李某等人出具一户一宅证明,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应该给予诸如甲某、乙某、王某等人什么样的处分呢?

答:甲某、乙某采取虚假申报的方式骗取国家补偿款,涉嫌犯罪;王某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对该后果负有直接责任,也涉嫌犯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相对于原《条例》第三十条,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九条提出了“先处分,再移送”的要求,一方面,强化纪检机关担当意识,要求原则上做到先处分后移送;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纪律审查工作实际,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目的是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落到实处。

甲某、乙某等人为谋取利益,采取虚假申报的方式骗取国家补偿款,涉嫌犯罪,J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甲某、乙某开除党籍处分;将甲某、乙某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S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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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严禁违规发放奖金

X市一市直单位二级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任杨某(中共党员)、书记郑某工资关系均保留在本系统其他部门,并已在工资关系所在部门领取日常奖励性绩效,但是从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二人以临时人员的名义,分别在任职单位违规为自己发放奖励性绩效等各类资金38300元。对这种违规发放奖金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如何处置?

答:党员干部违规发放奖金,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内容在原《条例》第九十七条作了相关规定,此次修订未作修改。

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问题仍时有发生。针对各类变异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予以查处。

杨某、郑某身为党员干部,长期以临时人员的名义,违规为自己发放日常奖励性绩效,违反廉洁纪律。X市纪委常委会议和市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二人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同时收缴违纪所得。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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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092 2018-11-15 00:00:00 四 AKeywordPh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