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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区纪委监委接群众举报,反映L村财务账目8月份以来一直未公开,群众不了解村里收支情况。区纪委监委对此开展核查,发现该村报账员刘某(中共党员)未按照有关规定每月公开村组财务账目,村财务账目公开不及时的情况属实。对于这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答:村报账员刘某未按照规定公开村组财务账目,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刘某身为党员干部,本应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维护好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他却对党纪党规执行不到位,侵害了群众对村组收支情况的知情权。经批评教育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未公开的账目一并公开,但鉴于其行为已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区纪委监委给予刘某党内警告处分。 B 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的从业行为要守纪 刘某,A市财政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今年初退休。刘某的大学同学赵某,在A市开办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急需用人,遂于今年6月份高薪聘请刘某到其事务所担任财务部负责人。刘某任职取酬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十六条明确:“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有企业在内。“离职”,既包括调离也包括辞职。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从业或者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公务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在有关禁止范围内从业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吸收至本条;此次修订对本条未做修改。 刘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聘任,谋取经济利益,违反廉洁纪律。经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根据《条例》规定,给予刘某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记者 董艳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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