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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本报讯(记者 张竞昳)清水绿岸、鱼翔浅底,都需要良好的水环境。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其中提出,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排放污水拒不改正,或将面临按日连续处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认为,和上位法相比,《条例(修订草案)》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够全面,因此,对此进行了细化。 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这些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类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建设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拒不改正或将面临按日连续处罚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对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复性规定。 不过,为了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我省对“按日处罚”进行了细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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