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8年11月20日11时20分许,新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案称:“新郑市郑新快速通道北200米桥下,有个人在地上躺着。”接到报案后,市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只遗留一具尸体、一辆自行车和少量肇事车辆碎片。经调查,此事故系一辆货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行车驾驶人刘某当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货车逃逸。
大白天竟然肇事逃逸,民警感觉肇事司机胆子也太大了。为尽快破案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事故处理民警兵分三路,一路勘查收集现场有价值的物证、线索;一路立刻走访周边群众;另一路调取现场及附近监控,查看追踪逃逸线索,最终发现豫AA×××0号轻型自卸货车有重大嫌疑,民警当即与豫AA×××0号货车司机李某朋取得联系。迫于压力,2018年11月21日10时许,李某朋到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经讯问,李某朋对其驾驶豫AA×××0号货车在新郑市龙湖镇郑新路绕城高速桥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之事实供认不讳。
李某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李某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在此事故中无与此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刘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李某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新郑时报 李显文 通讯员 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