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A06版:时事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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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上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李贻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对被告人李贻煌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19万余元,其中3546万余元系未遂。2011年至2014年,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8万余元。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473亿余元供其亲属进行营利活动。2008年,在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收购江西省银珠山银矿探矿权期间,李贻煌时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在明知银珠山银矿探矿权价值被高估的情况下决定收购该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087万余元。据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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