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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瞒报、缓报食安事故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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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领导干部瞒报、缓报食安事故将被问责
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提出,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要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规定提出,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明确问责追责情形

《规定》提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

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等。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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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007 2019-02-25 00:00:00 一 领导干部瞒报、缓报食安事故将被问责KeywordPh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两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