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多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在机构改革方面,一是修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29部行政法规;二是修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8部行政法规;三是修改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四是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在“放管服”改革方面,修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14部行政法规,并取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等15项行政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