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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见封面图表)。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见封面图表)。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见封面图表)。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见封面图表)。 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三)群众公认度较高; (四)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五)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这些基本资格(见封面图表)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 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之间可以交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职级。 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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