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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G市某局党员领导干部梁某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同年11月,梁某接受其原任职务管理服务对象——某建设公司股东王某的聘请,任公司副总经理,并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于梁某离岗后从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十六条明确:“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因此,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有必要对其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作出限制。 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8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以及2017年《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规定。 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吸收至本条;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本案中,梁某退休后对相关从业限制规定置若罔闻,违反从业的禁止范围和时限要求,接受原任职务管理服务对象的聘任,谋取经济利益,违反了廉洁纪律,应追究党纪责任。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规从业所得,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规从业行为。 B 干部选拔绝不可任人唯亲 甲某是S区A单位党组书记,乙某为甲某妻子表弟,也在该单位工作。A单位近期进行了中层干部的选拔,乙某通过甲某妻子的关系,私下让甲某在中层干部选拔中对其进行照顾,后甲某在选拔的过程中给予乙某关照,乙某成功被选拔为A单位中层干部。那么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从严治党,必先从严治吏,要抓住管权治吏的要害,从严查处用人腐败。“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还规定要“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2003年《条例》本条第二款内容调整至第七十五条关于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之中;此次修订在第一款中增加了“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卖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具体情形。 甲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任人唯亲,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甲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A单位纠正乙某的违规任职情况。 记者 董艳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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