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国内 上一版3  4下一版
A14
奔驰车存质量问题 利之星被罚百万元
多地频发网络交友诈骗案
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 巡视专员张化为 一审获刑12年
贵州省贞丰县船只侧翻事故搜救结束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标题导航 | 郑州日报      
上一期  下一期
奔驰女车主维权案处理结果通报
奔驰车存质量问题 利之星被罚百万元

新华社电 27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女奔驰车主维权事件”中汽车销售企业涉嫌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存在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夸大、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两项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合计100万元罚款。

轿车发动机漏机油属产品质量问题

据了解,关于女车主购买的轿车发动机漏机油问题。据法定鉴定机构鉴定:1.该车发动机缸体右侧因破损并漏油。该车发动机在装配过程中将机油防溅板固定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发动机高速运转过程中,其第二缸连杆大头撞击该遗落的螺栓,使该螺栓击破缸体。2.该车发动机无更换、维修历史。3.该车发动机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监管部门表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调查和委托鉴定意见,西安利之星公司销售给女车主的轿车存在质量问题,虽然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仍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

在售车过程中支付服务费侵害消费者权益

另据调查,西安利之星公司在售车过程中,隐瞒有关信息误导消费者与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署垫款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从中获取了收益。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十二)项所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50万元。

以上两项处罚合计罚款100万元,收缴国库。

此外,相关执法部门对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对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已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1074922 2019-05-28 00:00:00 二 奔驰车存质量问题 利之星被罚百万元KeywordPh奔驰女车主维权案处理结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