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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严禁违规持有消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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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为S区某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区纪委监委接群众举报反映,从2017年以来的两年多时间里,甲某经常到该区一私人会所消费。后经调查,甲某系该会所会员。甲某的行为是否违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干部腐化变质、违法犯罪,多是从小的生活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始的。党中央之所以下大力气狠抓私人会所歪风,关键就在于私人会所容易滋生各类腐败问题,比如公款吃喝、权钱交易等。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严禁违规持有消费卡和出入私人会所行为。

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等中央和省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消费卡”,主要是指能够消费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消费券、礼券等代币卡。要注意本条与第八十八条的区分,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消费卡行为包括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或者虽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中的消费卡。如果有规定要求不能取得、持有,即使是正常礼尚往来收到的消费卡,也属于违反本条规定行为。

关于处分档次,党员干部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本条例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甲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却违规持有私人会所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对其持有的消费卡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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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不能乱收“好处费”

段某,X市交通运输局公职人员,中共党员。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段某在运管所某治超点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经过的部分违法营运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带车人”苏某好处费3.6万元。2018年12月13日,段某被X市人民法院判处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那么对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为纪法衔接条款,是关于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单处罚金后,如何给予其党纪处分的规定。这里的“免予刑事处罚”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而判决免除刑罚的情况。党员有该情形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在党纪上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

2015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段某身为党员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被判处受贿罪,虽免予刑事处罚,但根据《条例》规定仍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经X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段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郑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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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461 2019-06-06 00:00:00 四 AKeywordPh党员干部严禁违规持有消费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