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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严禁强制诉前调解 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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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强制诉前调解 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河南高院出台两项新规为群众立案减负
新华社发

立案时,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得以被告无法送达等其他理由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严禁不经当事人同意将所有民事纠纷以“民调”案号强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昨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立案登记及诉前调解工作,省高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群众立案减负。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实习生 宋玉鑫 通讯员 贾共鑫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严禁强制诉前调解

《关于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出,诉前调解应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通过当面释明、书面释明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诉讼成本,讲清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的便利、低成本优势,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不得因案件较多等理由阻止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诉前调解应当征询当事人意愿。经释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登记立案。严禁不经当事人同意将所有民事纠纷以“民调”案号强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

可能存在虚假、拖延诉讼的不得诉前调解

关于诉前调解收案范围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经审查属于家事、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争议、劳务合同、交通事故赔偿、物业供水供电供暖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20万元以下的债务、证券期货或其他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纠纷的,应当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

其中,对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拖延诉讼或者其他不适宜调解的纠纷的,不得进行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期限30日,超时应登记立案

诉前调解期限方面也有明确要求: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法院审核通过后,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当场。对方当事人同意诉前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鉴定机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诉前鉴定的,不得以法院名义委托鉴定。

诉前调解阶段不得进行诉中保全、公告送达、签发传票、审查管辖权异议、开庭等具有司法性质的活动;不得收取诉讼费。

严格规范诉前调解的期限。诉前调解的期限为30日,超过30日未达成调解协议且无最高法院文件规定的合理理由的,应当场登记立案。经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不得以被告无法送达等理由不立案

《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起诉,自诉,具备“原告(自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得以被告无法送达等其他理由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不得拒绝或限制司法确认、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登记立案。

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审核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不得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外增加立案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能够证明在受诉法院辖区居住的,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居住证明;单位已经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不得再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当事人持本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由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裁判文书的生效、送达时间等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立案时必须查看的原件、原物外,不得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原件、原物。

网上立案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法院收到网上登记立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回复当事人一律在网上办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线生成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发送给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以及不按时补交的后果,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立案。网上缴费的,由受理法院的立案工作人员负责“换票”,不得要求当事人再到法院“换票”;纸质立案材料在开庭时提交合议庭核对,不得要求当事人网上立案后再另行提交。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优先选择网上送达或告知从网上下载。

对立案工作不满意

可打12368投诉

《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将案件随意退回、反复退回,严禁让当事人反复补正。

同时,还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和自诉,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变通方式不立案、拖延立案,严禁在年底、月底、季度底控制立案,严禁各种形式的限号立案或排个号只能立一个案件等。各级法院立案庭独立行使立案职责,决定是否登记立案时,不应当经其他业务部门同意或批准。对于重大、敏感、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群体性案件,立案前应当向院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同时,在加强监督指导方面,该《意见》还提醒广大当事人,若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立案工作不满意的,可通过12368热线电话投诉。受理法院应当认真核实,并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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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880 2019-07-06 00:00:00 六 严禁强制诉前调解 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KeywordPh河南高院出台两项新规为群众立案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