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Z07版:中牟时报 城事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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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26日,中牟县发布《关于依法规范管理城区电动三、四轮车的通告》,通告表明,中牟将于8月20日零时起在城区对电动三、四轮车实行禁行。 通告指出,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确保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城区规定区域内的电动三、四轮车依法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行区域:城东路以西;人文路(滨河路至文博路段)以东;陇海铁路(火车站至中兴路段)、文博路(中兴路至人文路段)以北;建安路(城东路至中万路段)、中万路(中兴路至滨河路段)、滨河路(中万路至人文路段)以南(以上均包含本道路)。 禁行车辆:无牌无证(不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电动三、四轮车。 县城区市政抢险、环卫、园林、快递、物流等为保障城区生产、生活正常运转的车辆暂不在禁行车辆之列,由主管部门严格管理,在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统一编号。 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拼装、改装电动三、四轮车以及为电动三、四轮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禁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无证驾驶电动三、四轮车的,予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对从事非法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对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的电动三、四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牟时报 马沂峰 通讯员 冉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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