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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曹婷) 买受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网签、新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不网签……记者16日从住建部官网了解到,《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目前已经通过第11次部常务会审议。该规范明确了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和房屋网签备案条件,以及不得备案的具体情况。 房屋网签备案 适用哪些范围 规范明确了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即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规范指出,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网签备案需要这些条件 规范明确,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交易主体资格。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买受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不具备购房、售房条件的。 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应具备相应的交易条件。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政策性住房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按政策限制转让的;租赁房屋存在禁止出租情形的;属于禁止抵押范围的。 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通过与自然资源、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联网,通过人脸识别、信息共享等手段,自动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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