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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误将信用主体 列入“黑名单”应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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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误将信用主体 列入“黑名单”应追责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为信用立法,我省加快步伐。11月25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其中提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给信用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向大会作了关于《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今年9月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是由相关认定机关或者组织认定的,当信用主体有异议时,还是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缺少第三方的制约机制。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内容为“信用主体对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也应当予以处罚,给信用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内容为“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不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当立即从名单中予以移除,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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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970 2019-11-26 00:00:00 二 公职人员误将信用主体 列入“黑名单”应追责Keyword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