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华社电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意见涵盖荣誉激励、生活、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文化交通、其他优待共8个方面。 意见明确,健全管理机制,建立优待证制度、明确优待目录、完善奖惩措施。逐步为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统一制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优待目录清单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适时调整更新。对优抚对象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优抚对象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多种情形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收回相应优待证件。 |
3上一篇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