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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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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酝酿近1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启动——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于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修改广播权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类型不断出现。几秒钟的短视频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计算机字体、音乐喷泉、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乃至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为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草案作出包括“视听作品”“广播权”等在内的多项修改,是我国著作权制度不断完善的表现。 根据草案,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草案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草案还有一些引人注目的修改,如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等。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采用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形式上游离于民法制度体系。修正案草案在表述上与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保持一致,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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