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对于变卖流拍的财产,没有买受人愿意以变卖流拍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该意见第9条第(4)项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