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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郑州警方成立首家基层反诈中心
短信电话骚扰、人格侮辱…… 这样催债将触犯寻衅滋事罪
看见交警检查 的哥开车就跑
“人情超载”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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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电话骚扰、人格侮辱…… 这样催债将触犯寻衅滋事罪
登封首例“软暴力”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付加才 郝宇峰) “成立催债公司,使用信息软件,实施短信轰炸、电话滋扰,逼迫贷款人还款……”7月31日,登封法院对孙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孙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该案是“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登封法院受理的首例以“软暴力”实施犯罪行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登封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成立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孙某在公司成立催收部,并接受网络贷款平台的委托,以委托公司提供的贷款人手机通讯录为依托,雇用被告人张某、李某等6人,提供专用手机、手机号、微信号等通信工具,对贷款人进行债务催收,形成了以孙某为首,张某、李某等6人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催收过程中,为逼迫贷款人还款,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通过电话等通信工具对贷款人通讯录内的关系人、关系人工作单位等大肆进行骚扰、辱骂、恐吓;使用群拨软件对贷款人或关系人实施电话滋扰、短信轰炸;通过编造不实言论、PS淫秽图片等方式对贷款人或关系人恶意举报、人格侮辱,以此向贷款人施压,迫使其还款。该行为给被害人身心、工作、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登封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等7人结伙肆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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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311 2020-08-07 00:00:00 五 短信电话骚扰、人格侮辱…… 这样催债将触犯寻衅滋事罪KeywordPh登封首例“软暴力”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