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A06版:民生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
||||||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陈渝颖) 为销毁证据,被告杨某竟将原告出示的一份纸质协议证据给“吃了”。记者昨日从金水区法院获悉,在近期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因为被告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金水区法院决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2019年11月,范某将自己位于金水区某广场的商铺转让给杨某,双方约定转让费为31万元。现该商铺正常营业中,但杨某迟迟不支付转让费。范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依照协议支付转让费。 庭审过程中,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原告代理人将证据(协议书)原件交给被告杨某,杨某在查看证据时,突然将该协议书吞入口中,毁灭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法庭对杨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杨某当庭认错并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