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看点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9月21日,《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二审。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在辅警职责权限、规模、队伍管理、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修改 1 界定职责权限 辅警可以承担 非执法类管理工作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辅警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职业不明、权限不清的问题,建议《条例(草案)》对辅警的职责权限进行科学明晰的界定。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督或者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开展执法辅助工作。辅警可以承担非执法类的事务性、技术性等管理工作。” 修改 2 完善招聘规则 用人计划、招录情况要向省里报备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建立专业化的辅警队伍,必须严把“入口关”,建议完善招聘规则。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制定本地辅警年度用人计划,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省各地公安机关辅警年度用人计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招聘使用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修改 3 明确管理部门 建立健全辅警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辅警日常管理监督制度。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的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管理的日常工作”: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建立健全辅警“人员招聘、层级管理、教育训练、定期轮岗、抚恤优待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还增加了对辅警进行“廉洁教育”的内容。 修改 4 保障履职权益 打通优秀辅警职业天花板 关于辅警权益保障,有何修改?二审稿规定,辅警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待遇。辅警被评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另外,二审稿打通了优秀辅警的职业天花板,增加一款规定,明确优秀辅警报考人民警察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保障辅警履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方面,二审稿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辅警实施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