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L03版:航空港时报 城事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
||||
本报讯 “抄作业”竟然抄到了法庭上——9月28日上午,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就对抄写他人证言的证人处以2000元罚款。 在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梁某申请证人高某、阴某出庭作证。 庭审中,面对法庭的提问,证人高某的陈述与其所提交的证明存在多处不一致,且高某对其提供的证明的形成过程也说不清楚、前后矛盾。 法庭向高某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高某承认其向法庭出具的证明系抄写另一证人阴某的证明内容,而并非独立书写形成。 庭审结束后,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庭审情况以及高某的态度,对高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高某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法官提醒,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在法庭上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甚至还会出现故意说谎、作伪证等情况,这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更是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王军方 通讯员 王冠衡 文/图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